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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9/10/14 【点击次数】329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卫生部门批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

2.定义和代号

2.1有害生物防制职务机构
    在室内外环境对鼠、蚊、蝇、蟑螂、蚂蚁、跳蚤、虱子、蜱、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和人们生活的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向被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的单位。

2.2 资质等级
    用级别区分服务机构整体服务水平和档次。

2.3 代号
    资质等级用英文A、B、C表示,A表示一级机构,B表示二级机构,C表示三级机构。

3.等级的划分和依据

3.1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划分三个等级,即A级、B级、C级。级别越高,表示水平与档次越高。

3.2等级划分以机构的资金状况、办公库房场所、设施设备、药械使用、人员水平、防制服务经历、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水平为依据。

4.等级划分条件

4.1 C级(36项)
4.1.1 注册资金(1项)
    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4.1.2 办公场所及库房(3项)
4.1.2.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药械库房。其中,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m2,药械库房面积不小于30m2。
4.1.2.2药械库房符合安全存放要求,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设备,药械存放整齐、有序。
4.1.2.3药械有专人负责保管。药械出入库制度健全,药械名称、出入库日期、药械来源、贮存量、使用量、用途等内容记录完整。
4.1.3 设施设备(5项)
4.1.3.1配备不少于4台手动喷雾器,2台超低容量喷雾器。
4.1.3.2配有稀释量筒、搅拌器具、手电筒、工具箱等施药用器具。
4.1.3.3配有粘鼠板、粘蟑纸、粘蝇条、诱蝇笼、诱蚊蝇灯(器)等害虫密度监测用器具。
4.1.3.4配有适于不同季节穿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及防护口罩(面具)、护眼镜、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4.1.3.5对设施设备进行适当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状态,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如雾化率等)。
4.1.4 防制药品(8项)
4.l.4.l有适合不同场所和环境使用的杀虫灭鼠药剂与器械。其中,灭鼠剂不少于2种剂型,杀虫剂不少于4种剂型,器械不少于3类。
4.1.4.2药品应使用具有卫生许可证、农药登记证、进京销售审核登记备案证等证件齐备的合格产品。
4.l.4.3在北京市统一除害活动中,按全市统一规定使用具有应用证明的指定药物及相关器械。
4.1.4.4在防制服务中,不使用私自混配的药剂。凡自配药剂,需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4.1.4.5能确保被服务场所害虫对所用杀虫剂的抗性水平不高于全市平均抗性水平的10%。
4.1.4.6防制服务应选择高效、低毒杀虫灭鼠药剂。不得使用高毒、中毒杀虫灭鼠剂或大田农药。
4.1.4.7药品进货渠道正规,能防止假冒劣质药物的购进。
4.1.4.8有轮换用药、防止污染环境的施药措施。
4.1.5 防制人员(6项)
4.1.5.1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防制操作人员不少于4人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4.1.5.2管理人员经培训取得《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知识培训合格证》;防制操作人员经培训取得《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至少1人经培训取得《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
4.1.5.3防制操作人员应通过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
4.1.5.4 全体人员每年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8学时,公司内部每月员工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2学时。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4.1.5.5  防制操作人员服务时应符合上岗要求,着装整齐,仪表端庄、大方,并佩带培训合格证。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客户介绍有关防制知识及注意事项,对客户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予以耐心解答,不推诿和应付。
4.1.5.6防制操作人员能较为熟练地操作与运用有害生物防制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服务时严格按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防制。
4.1.6防制服务(13项)
4.1.6.1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包括人员管理制度、药械管理制度等。
4.1.6.2制定各类不同药械的操作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
4.1.6.3实施防制前,要对服务场所的害虫密度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施药场所的环境状况以及客户的需求,制订防制方案和作业计划,并提前告知客户,征得客户同意和配合。
4.1.6.4防制过程中,至少有1名经培训合格的防制技术人员在现场督导,并负责填写服务操作记录,内容包括:施药环境、施药范围和区域、防制虫种、害虫密度状况、防制方法、所用药物及器械、使用浓度与剂量、施药面积、防制效果和用户意见等。
4.1.6.5定期对服务场所的防制状况和药物效果做出评估,能初步掌握服务场所杀虫剂抗药性的水平。
4.1.6.6有基本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使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服务质量标准,能通过自身检查、督导等处理措施予以落实。
4.1.6.7对客户投诉能认真听取、记录,在48小时内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予以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在72小时内,对核实调查的问题予以圆满解决。
4.1.6.8能通过自查、抽查、客户评价等方式发现防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收集的有关意见、建议与投诉进行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改进方案和措施,从而使服务质量能得到不断改进与提高。
4.1.6.9设有固定的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电话记录详尽、完整并有处理结果。
4.1.6.10 防制服务三个月以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注明防制虫种、防制区域、防制方法(包括用药)、防制标准、防制预期效果以及服务费用的计算依据等。
4.1.6.11防制服务应以质量和信誉赢得客户,不得以欺诈、威吓、假借政府部门名义、压低价格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客户。有关宣传应客观、真实。对外宣传和广告内容应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
4.1.6.12 90%以上被服务单位和场所的鼠及害虫密度等指标达到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标准。
4.1.6.13客户对防制效果和服务质量的满意率能达到90%以上。

4.2 B级(41项)
4.2.1 注册资金(1项)
    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 20万元人民币。
4.2.2 办公场所及库房(3项)
4.2.2.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药械库房。其中,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40m2,药械库房面积不小于60m2。
4.2.2.2药械库房符合安全存放要求,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设备,药械存放整齐、有序。
4.2.2.3药械有专人负责保管。药械出入库制度健全,药械名称、出入库日期、药械来源、贮存量、使用量、用途等内容记录完整。
4.2.3防制服务经历(3项)
4.2.3.l从事卫生部门许可或有关部门认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至少两年以上。
4.2.3.2从事过二星级以内(含二星级)宾馆(饭店)、中小型餐饮店、中低档写字楼、招待所、商场、超市、食品加工制售店、一般企事业单位、外环境等不少于6类场所与环境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并有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
4.2.3.3目前承接防制服务的单位或场所不少于20家。
4.2.4设施设备(6项)
4.2.4.l配备的设备设施能满足不同环境和特殊场所的施药要求。其中,不少于 6台手动喷雾器、4台超低容量喷雾器、1台背负式超低容量喷雾器、1台手提热烟雾机等。
4.2.4.2配有稀释量筒、搅拌器具、手电筒、工具箱等施药用器具。
4.2.4.3配有粘鼠板、粘蟑纸、粘蝇条、诱蝇笼、诱蚊蝇灯(器)等害虫密度监测用器具。
4.2.4.4配有适于不同季节穿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及防护口罩(面具)、护眼镜、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4.2.4.5对设施设备进行适当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状态,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如雾化率等)。
4.2.4.6配备至少二辆服务用机动车。
4.2.5(8项)
4.2.5.l有适合不同场所和环境使用的杀虫灭鼠药剂与器械。其中,灭鼠剂不少于2种剂型,杀虫剂不少于6种剂型,器械不少于4类。
4.2.5.2药品应使用具有卫生许可证、农药登记证、进京销售审核登记备案证等证件齐备的合格产品。
4.2.5.3在北京市统一除害活动中,按全市统一规定使用具有应用证明的指定药物及相关器械。
4.2.5.4在防制服务中,不使用私自混配的药剂。凡自配药剂,需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4.2.5.5 能确保被服务场所害虫对所用杀虫剂的抗性水平不高于全市平均抗性水平。
4.2.5.6防制服务应选择高效、低毒杀虫灭鼠药剂。其中,技术含量高、刺激性小、无痕迹、低残留的环保型药剂应占有一定比例。
4.2.5.7药品进货渠道正规,能防止假冒劣质药物的购进。
4.2.5.8有轮换用药、防止污染环境的施药措施。
4.2.6防制人员(7项)
4.2.6.1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至少2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1人应具有公共卫生或昆虫学或植保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防制操作人员不少于6人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4.2.6.2管理人员经培训取得《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知识培训合格证》;防制操作人员经培训取得《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至少2人经培训取得《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至少1人经培训取得《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合格证》。
4.2.6.3防制操作人员应通过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
4.2.6.4全体人员每年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12学时,公司内部每月员工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4学时。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4.2.6.5防制操作人员服务时应符合上岗要求,着装整齐,仪表端庄、大方,并佩带培训合格证。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客户介绍有关防制知识及注意事项,对客户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予以耐心解答,不推诿和应付。
4.2.6.6防制操作人员能较为熟练地操作与运用有害生物防制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服务时,严格按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防制。
4.2.6.7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熟知并掌握有害生物防制的理论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熟练操作有关器械。能承担对防制操作人员的教学与技术指导职责,完成防制方案的制订和有关技术报告的撰写,能独立解决防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技术问题。
4.2.7防制服务(13项)
4.2.7.1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包括人员管理制度、药械管理制度等。
4.2.7.2制定各类不同药械的操作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
4.2.7.3实施防制前,要对服务场所的害虫密度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施药场所的环境状况以及客户的需求,制订防制方案和作业计划,并提前告知客户,征得客户同意和配合。
4.2.7.4防制过程中,至少有1名经培训合格的防制技术人员在现场督导,并负责填写服务操作记录,内容包括:施药环境、施药范围和区域、防制虫种、害虫密度状况、防制方法、所用药物及器械、使用浓度与剂量、施药面积、防制效果和用户意见等。
4.2.7.5定期对服务场所的害虫密度情况及防制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估,开展杀虫灭鼠剂药效评价与抗性监测,为制定科学的防制措施提供依据。
4.2.7.6有较为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使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服务质量标准,能通过自身检查、督导等处理措施予以落实。
4.2.7.7对客户投诉能认真听取、记录,在24小时内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予以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在48小时内,对核实调查的问题予以圆满解决。
4.2.7.8能通过自查、抽查、客户评价等方式发现防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收集的有关意见、建议与投诉进行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改进方案和措施,从而使服务质量能得到不断改进与提高。
4.2.7.9设有固定的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时间不少于 12小时。电话记录详尽、完整并有处理结果。
4.2.7.10 防制服务3个月以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注明防制虫种、防制区域、防制方法(包括用药)、防制标准、防制预期效果以及服务费用的计算依据等。
4.2.7.11防制服务应以质量和信誉赢得客户,不得以欺诈、威吓、假借政府部门名义、压低价格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客户。有关宣传应客观、真实。对外宣传和广告内容应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
4.2.7.12 95%以上被服务单位和场所的鼠及害虫密度等指标达到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标准。
4.2.7.13客户对防制效果和服务质量的满意率能达到90%以上。

4.3 A级(46项)
4.4.1 注册资金(1项)
    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 50万元人民币。
4.3.2 办公场所及库房(4项)
4.3.2.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药械库房。其中,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60m2,药械库房面积不小于80m2。
4.3.2.2 药械库房符合安全存放要求,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设备,药械存放整齐、有序。
4.3.2.3药械有专人负责保管。药械出入库制度健全,药械名称、出入库日期、药械来源、贮存量、使用量、用途等内容记录完整。
4.3.2.4设有进行杀虫灭鼠剂药效与抗性监测的实验室,其设施条件能满足试验需要,面积不小于30m2;设有昆虫饲养室,具备恒温恒湿条件,面积不少于10m2。
4.3.3防制服务经历(3项)
4.3.3.1从事卫生部门许可或有关部门认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至少3年以上。
4.3.3.2从事过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饭店)、高档写字楼、大中型餐饮店、食品加工厂、医院、学校、商场、娱乐场所等不少于8类场所与环境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并有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
4.3.3.3 目前承接防制服务的单位或场所不少于30家。
4.3.4设施设备(6项)
4.3.4.1配备的设备设施能满足不同环境和特殊场所的施药要求。其中,不少于10台手动喷雾器、6台超低容量喷雾器、1台背负式超低容量喷雾器、2台手提热烟雾机、l台手推式大功率喷雾机等。
4.3.4.2配有稀释量筒、搅拌器具、手电筒、工具箱等施药用器具。
4.3.4.3配有粘鼠板、粘蟑纸、粘蝇条、诱蝇笼、诱蚊蝇灯(器)等害虫密度监测用器具。
4.3.4.4配有适于不同季节穿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及防护口罩(面具)、护眼镜、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4.3.4.5对设施设备进行适当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状态,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如雾化率等)。
4.3.4.6配备至少2辆服务用机动车。
4.3.5防制药品(10项)
4.3.5.1有适合不同场所和环境使用的杀虫灭鼠药剂与器械。其中,灭鼠剂不少于3种剂型,杀虫剂不少于8种剂型,器械不少于4类。
4.3.5.2药品应使用具有卫生许可证、农药登记证、进京销售审核登记备案证等证件齐备的合格产品。
4.3.5.3在北京市统一除害活动中,按全市统一规定使用具有应用证明的指定药物及相关器械。
4.3.5.4在防制服务中,不使用私自混配的药剂。凡自配药剂,需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4.3.5.5能确保被服务场所害虫对所用杀虫剂的抗性水平低于全市平均抗性水平的10%以上。
4.3.5.6防制服务应尽可能选择对环境和人体影响最小、无痕迹、无刺激性气味,技术含量高的新型环保杀虫灭鼠剂。
4.3.5.7建立各类不同杀虫灭鼠剂现场药效评估档案,为科学用药提供依据。
4.3.5.8建立主要杀虫剂抗性监测水平档案,为减缓抗性发生,制定轮换用药等措施提供依据。
4.3.5.9有防止杀虫灭鼠药剂污染环境的保护措施和手段。
4.3.5.10药品进货渠道正规,能防止假冒劣质药物的购进。
4.3.6防制人员(7项)
4.3.6.1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3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2人应具有公共卫生或昆虫学或植保学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1人应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具有较强的英语沟通能力和英语写作水平。防制操作人员不少于8人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4.3.6.2管理人员经培训取得《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知识培训合格证》;防制操作人员经培训取得《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至少3人经培训取得《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至少1人经培训取得《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合格证》;至少1人经培训取得《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高级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合格证》。
4.3.6.3防制操作人员应通过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
4.3.6.4全体人员每年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16学时,公司内部每月员工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4学时。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4.3.6.5防制操作人员服务时应符合上岗要求,着装整齐,仪表端庄、大方,并佩带培训合格证。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客户介绍有关防制知识及注意事项,对客户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予以耐心解答,不推诿和应付。
4.3.6.6防制操作人员能较为熟练地操作与运用有害生物防制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服务时,严格按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防制。
4.3.6.7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业务能力,不仅熟知并掌握有害生物防制的理论知识,具有相当的实际经验,而且能及时跟踪了解国内外有关防制新技术、新方法、新药械;监督防制服务过程中的各个技术环节;制定有效防制方案;承担对防制技术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
4.3.7 防制服务(15项)
4.3.7.1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包括人员管理制度、药械管理制度等。
4.3.2制定各类不同药械的操作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
4.3.3实施防制前,要对服务场所的害虫密度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施药场所的环境状况以及客户的需求,制订防制方案和作业计划,并提前告知客户,征得客户同意和配合。
4.3.7.4 防制过程中,至少有1名经培训合格的防制技术人员在现场督导,并负责填写服务操作记录,内容包括:施药环境、施药范围和区域、防制虫种、害虫密度状况、防制方法、所用药物及器械、使用浓度与剂量、施药面积、防制效果和用户意见等。
4.3.7.5防制服务实现计算机管理。
4.3.7.6定期对服务场所的害虫密度情况及防制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估。通过现场药效试验掌握所使用的杀虫剂的杀灭效果与性能。具有系统开展服务场所杀虫剂抗性监测的能力,掌握不同服务场所的抗性水平。
4.3.7.7服务过程中注意采用防制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药械,提高防制科学水平和防制效果,减少对环境与人体的危害。
4.3.7.8建立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使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服务质量标准,能通过自身检查、督导等处理措施予以落实。
4.3.7.9对客户投诉能认真听取、记录,在24小时内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予以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在48小时内,对核实调查的问题予以圆满解决。
4.3.7.10能通过自查、抽查、客户评价等方式发现防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收集的有关意见、建议与投诉进行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改进方案和措施;从而使服务质量能得到不断改进与提高。
4.3.7.11设有固定的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电话记录详尽、完整并有处理结果。
4.3.7.12 防制服务三个月以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注明防制虫种、防制区域、防制方法(包括用药)、防制标准、防制预期效果以及服务费用的计算依据等。
4.3.7.13防制服务应以质量和信誉赢得客户,不得以欺诈、威吓、假借政府部门名义、压低价格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客户。有关宣传应客观、真实。对外宣传和广告内容应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
4.3.7.14所有被服务单位和场所的鼠及害虫密度等指标达到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标准。
4.3.7.15客户对防制效果和服务质量的满意率能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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